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的转型及挑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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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论坛:集体劳动争议与劳动法制

第一节时间:2010年12月11日14:00-15:5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

主持人:冯喜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主题发言阶段——

  发言人: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会长

本次大会这样确定议题,算是对今年夏天罢工潮发生后一些经济学家观点的回应。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是不可避免的。我国正处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应当是保持劳动关系的平衡,我们不希望社会断裂,而是通过改良、改革的方式来处理矛盾。中国靠压低劳动力成本来发展在一定时期内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劳资关系特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应该得到重视,这是程序性、工具性的权利。这是劳动合同法解决不了的,要靠劳资自身的博弈来处理。劳工三权是转型中的重要问题,我们现在还是市场经济早期的状况,应该在经济上改变低成本战略,在法律上实现劳动权利的对等。

王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

王晶副教授以”集体谈判制度与劳工三权”为题做了精彩发言。认为,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进行博弈,进而在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达成大致平衡的唯一路径。集体劳权的行使,关键在于要切实落实权利的主体和主体的权利,唯此,集体合同才能是在劳资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权益框架。因此,在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赋予劳动者完整的集体劳动权利。尽管社会各界以及劳资政三方对此达成共识还需要时日,但是经验和现实已经证明,越早从本质上落实劳动三权,构建以此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制度,越有可能早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相对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民富国强”的中华百年目标。同时,政府要从在微观上对劳资关系的介入转向从宏观上对劳资关系的治理和规范上来。

林艳玲: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林艳玲教授以”罢工与正常工资增长”为题做了发言。提出,中国的劳工和工会运动应该如何融入世界的劳工和工会运动?我们有自己的特点,但是不能否认一些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由于2010年罢工推动的”涨薪潮”,中国劳资矛盾互动已经逐渐酝酿出一种新的模式,即”停工——谈判——达成协议”,引起党和政府、企业和工会的高度关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影响因素有四点:出口导向模式转型创造了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工人集体行动促使工会主动采取制度性的安排;不同企业建立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大相径庭;建立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外部机制。应该看到,在中国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仍然任重道远。

 李丽林: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

李主任就讨论罢工立法时,有可能涉及到那些内容,以及在这些内容上面临哪些选择给出了答案。这些选择是在什么法律中承认工人的罢工权利;雇主是否与劳方拥有对等的集体行动权利?是否限制罢工权;罢工应该遵循什么程序;是否允许其他的产业行动;公共部门与基础服务部门是否要特别规定;非法罢工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金元培:韩国,K&C律师事务所 顾问

  姜承秀:韩国,K&C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他们演讲的题目是”韩国的劳动三权和劳资关系”.指出,韩国的劳动三权,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有过部分修改,但整体架构基本不变;同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两种基本宪法权利的特征。其主体为劳动者(广义),目的是提高劳动条件。韩国劳资关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建国到1970年代,经济成长和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限制或放宽部分劳动三权。1970年代到1990年代初,劳动者的分配要求逐渐增多,劳动三权得到实质性保障。1990年代初期以后,要求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共识,建立先进性、国际性的劳资关系。

 裴劲松: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裴劲松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试论新时期高校后勤系统劳动争议的多元化预防和调解”.他认为,高校后勤系统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生在该系统的劳动争议数量不断上升,对学校的教学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通过考察各高校目前争议的现状来看,新时期高校后勤系统劳动争议的争论焦点是劳动合同方面、经济利益、劳务派遣、女工三期。具有对抗性增强、连锁反应、时间跨度大、争议相对人层次低的特点。据此找到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有效办法。

 陈万思: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陈万思副教授以”劳资协调三方结果间影响实证研究”为题做了发言。他基于问卷调查结果测定劳资协调的三方:企业、员工、工会这三个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实证研究显示,企业、员工和工会三者的结果间存在显著相关性,工会结果在员工结果和企业结果间存在中介效应,行业、性质、规模对企业结果、员工结果、工会结果间关系存在调节作用。还可以对个人因素(如人口统计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等其他因素、劳资协调三方结果之间的交互影响、中国独特的儒家文化对劳资关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

——自由发言阶段——

吴宏洛:官方说法是停工,但是常教授都是罢工,这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对三方关系,政府政策等又有何影响。

常凯: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用停工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实际上在英文中是一样的。

国际上中国政府的形象是准许罢工,但国内没有宪法的规定,所以缺乏依据,使用停工更加平缓。提法虽然不同,但内涵是一样的。我建议立法的时候用罢工取代停工,与国际接轨。

陈乃新:首先应该把人的劳动力权利写入宪法,而不是只保护现有的财产权。二是资方同样有权闭厂。政府如果有能力解决劳资冲突,就可以干预罢工,否则就不能干预罢工。政府利用财政、税收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对罢工的干预应该有限。三是劳动者并不伤害资方的财产权和国家的公权,只是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实现,在博弈中处于弱势。资方有财产劳方无财产,只拥有劳动力,但劳动力不是商品,只能是一种权利。同时,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考虑不能超出现在国际竞争中的考虑,不能危害经济发展的大局,否则国家就要宏观调控。

朱慧:谈论罢工合法性的问题,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要考虑具体情况。罢工得有合法程序,否则对企业也伤害很大。此外,我们常说劳资纠纷资方处于强势,但是这也要看情况。民营企业起步成长阶段是非常艰难的,有各方面的成本和压力,不能把资方妖魔化。

王晶:企业不满、工人也不满的原因是政府干预太多、介入过多、劳资双方应该自治。但是企业不应把抱怨放在劳动者身上,劳动者相比企业来说更弱势。所以企业要考虑如何同政府博弈,兼顾员工博弈。

裴劲松:韩国劳动关系的先进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对中国有什么启示?

金元培:韩国产业的发展有30年的历程,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劳资关系也在发展,所以我们在讨论劳资问题的时候和产业一起看,不能割裂,这个可能对中国有一些启示。

冯喜良:在韩国这样的一个变革中,金先生作为政府工作者,有没有感受到政府先推行,然后是政府员工的需求这样一个阶段性变化?

金元培:从70年代开始,我就在劳动部工作,劳动关系也是这个时期开始得到重视。最重要的是劳动的问题和韩国民主化进程的根基是一样的。所以在产业发展的初期,民主化问题没有凸显,所以劳工问题也没有受到重视。韩国民主化进程的标志性事件1987年6月29日的一个宣言之后,而劳工运动也有一个攀升。但是后来政治运动和劳工运动分开了,劳工运动自律发展。80年代之后,劳动关系从对立的关系变为相互平等的关系。目前从整体上来看,韩国劳资关系社会上来看是非常稳定的。经历了这些过程,我在韩国劳动部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

 第二节时间:2010年12月11日16:10-18:0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三会议室

  主持人:黑启明教授(海南医学院 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

——主题发言阶段——

  发言人: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教授以”以劳动法理论的创新指引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法律调整”为题做了精彩演讲。指出,现有劳动法的理论以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为依据,试图为劳动者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投资者(雇主或用人单位)而争得一些劳动权益。但劳动力不是民法所指称的物(人体之外存在的物或称外物),而是自然人天然具有的物(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内物),所以,人的劳动力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否则,劳动法就可能将劳动力权(人权)与物权相混淆,就不能解决当前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为了把人的劳动力从商品(民法中的物)的地位解放出来,使广大劳动者提高积极性和劳动力素质,使经济社会发展获得原动力,我们应当实行劳动力权入宪,并在劳动法和调整中国劳、资、政三方关系的相关法律中,全面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以振兴中华。

吴宏洛: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吴教授演讲的主题是”工资集体协商”.他认为,依靠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调节现实中由于体制、机制等问题导致的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应是现代民主与公正在工资收入分配上的综合体现。同时吴教授也对三方机制中政府、资方、劳方力量分布做出了一定的分析,认为劳资政三方应该合作博弈一起成长,劳方应有一个表达诉求的平台,工会应培养独立自主的能力,政府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同时考虑不同企业的特点,共同推进劳动关系机制的建立。

孙立如:北京劳动保障学院教授

孙教授从北京市发改委委托的项目报告出发,通过对2005-2009五年来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的分析指出了北京市劳动关系的现状,提出了集体劳动争议与群体争议相混合、涉案人数高速增长、案件多样化诉求多样化、权利争议向利益争议转化、案件胜负不再倾斜、案件多发于非公企业等特点,并指出了双方利益矛盾显性化的矛盾更加突出、劳动关系运行成本过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信任危机、法规不配套导致劳动关系调整难度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等北京市劳动关系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刘焱白:广东商学院副教授

从今年广东的罢工潮现象之后广东省集体谈判立法工作的加强出发,对集体谈判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论坛发言。他认为从现阶段的现象中可以看到劳动关系转型对立法的倒逼作用,同时也认为劳动关系从个别到集体的转型也应该看到多层次劳动关系的存在,以集体谈判为核心从多个层次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把握。刘教授认为在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实现劳资双方的自治,政府应该从制度层面给与双方一定的空间,同时从劳资双方主体代表性的建立、谈判程序的启动、集体行动等方面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科学建立做出了分析。

 乔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应该成为劳资关系协调的途径这一主题做出了发言,乔健教授认为在今年各项指标全面向好的环境中工潮的发生引领了集体劳动关系协调的制度变革,强大的罢工压力创造了集体谈判的环境,并认为新的劳动关系模式的核心是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乔教授还和大家一起回顾了中国工资集体协商的马鞍形发展过程,认为它有排除压力机制以利益合作为导向、自上而下党政主导、以企业层次为主产业级不广泛、多数具有咨商性质等特点;并对集体协商对工资的影响效果以及工会在推动集体协商中的做法和问题做了分析,认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国工会应该加强自身民主化、独立性建设,培育工人意识,并对新的压力机制作出探索。

  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路径选择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研究与观点,从自身接受的劳资案件中,朱慧律师归纳了现有集体协商制度实效性较差、企业方制度选择较少,工人力量弱工会代表性差等特点,认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应该注重公权力适度介入,保持劳资力量的平衡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实现劳资自治。国家作用应发挥为:制定劳动基准和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为劳资双方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和争议解决的平台以及严格执法,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的权威。

李永军:聊城大学西法学院教授

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两种权利角度做出了发言,认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工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资利益的双赢起到重大作用。但是集体的形成和集体能力的养成必然涉及到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工会模式、部分工会工人代表性的丧失、社团管理存在的缺憾,以及工人团结权等问题。李教授认为工人结社在劳资谈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劳资谈判也需要工人自由结社实现双方力量的均衡。尽管工会多元化是大势所趋,目前仍应立足于改革现行工会体制的弊端,通过改革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维权,通过适当措施将自发的草根工会组织纳入到现行体制中来。

张翠萍:潍坊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

首先对劳动争议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对我国现行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讨论并阐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没有对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类型、范围以及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区分;集体争议主要通过行政裁决,但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都大打折扣;”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导致程序冗长,社会成本巨大。张教授认为应完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处理机制、加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大企业的违法侵权成本、尽快完成工会的市场化转型、尽早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自由发言阶段——

  杨河清:对听取会场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和观点,他认为可以明显感受到会议讨论的背景、质量和领域有着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应该按照量化的方式形成指数,对讨论的问题进行分类,逐渐把握规律。同时提出了以下三个建议,一是应该在学会上听到雇主的诉求和声音;其次,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研究是应该从实际出发,对具体的研究领域有所把握;第三,劳动关系有很多问题需要被讨论,比如过劳等问题;同时对本次学会表现出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的三方特点表示了赞许,认为劳动关系是三方的事情,政府代表应该出席,来表达也来倾听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常凯:学会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对于学者来说应该听取三方的声音,同时要保证自身的客观、独立和公正;同时常老师认为学会对劳动关系的研究是在法律和政治体制框架内的研究,是一种改革或改良的研究,希望可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陈布雷:结合代表的发言,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工人阶级政党、党政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劳工三权、雇主权利等问题做了深刻的分析和探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说明:本次会议简报内容根据现场记录整理而成记录

整理人:徐莹、吕梦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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