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链接:联合国网站

第105号公约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生效日期:一九五九年一月十七日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五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届会议,并审议了作为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的强迫劳动问题,并

注意到一九三〇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规定,并注意到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约规定应釆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发展成类似奴隶制的状况,以及一九五六年废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做法的补充公约规定全部废除债务奴役和农奴制,并注意到一九四九年保护工资公约规定工资应予定期支付,并禁止釆用实际上剥夺工人离开其工作的可能性的支付办法,并经决定采纳关于废除某些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其他提议,这些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构成对联合国宪章提到的和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人权的侵犯,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七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第1条

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a)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表现出同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对立的思想意识的人的一种惩罚:

(b)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

(c)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

(d)作为对参加罢工的一种惩罚;

(e)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

第2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釆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完全废除本公约第1条所列举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三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四条

一、本公约应只对曾经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拘束力。

二、本公约应于两个成员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本公约应于任何成员把批准书送交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该成员生效。

第五条

一、批准了本公约的成员,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退出公约;退约时应以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应于退约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

二、批准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时间满期后一年内,不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即须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后,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在每十年时间满期时,退出本公约。

第六条

一、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约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在把送交他登记的第二件批准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时,局长应请各成员注意公约生效的日期。

第七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按上述各条规定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约书的全部细节,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八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院应于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向大会提出一项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会议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订正公约的问题。

第九条

一、大会倘若通过一个新的公约去全部或局部订正本公约,那么,除非这个新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

(甲) 任何成员如批准新的订正公约,在该订正公约生效时,即系依法退出本公约,不管上述第五条的规定;

(乙) 从新的订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给各成员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订正公约的那些成员,本公约无论如何应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内容继续生效。

第十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前文是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日内瓦举行的并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布闭会的第四十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的作准文本。为此,我们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四日签字,以昭信守。

说明:第三条至十条为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官网内容,并非来自国际劳工组织网站的原始文本。原始文本内容为:

第3—10条:按标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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