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研究辑要|(2026年4月)|(第9辑)

为了便于学习和了解劳动法研究的前沿动态,我们搜集梳理了学术期刊中相关研究成果,形成“劳动法研究辑要”,并于每月10日左右发布上月梳理的内容。主要检索渠道包括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主流数据库。由于时间、视野和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整理工作难免存在疏漏。如果您有文献补充或其他宝贵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当前为第9辑(2026年4月),共20篇文献。

目录

  • 从解嵌到重构:空间生产视角下新就业群体社会融合的梗阻与纾解——以外卖骑手为例(牛喜霞、何小静)
  • 技术驱动下劳动替代的结构性危机与劳动市场法治理(张玮)
  • 劳动者算法知情权的权利证成与立法展开(王霞、王邦国)
  • 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与治理协同优化——基于西部G省的考察(丁胜、邹雪)
  • 迈向技术从属性:数字技术冲击下劳动法的困境与变革(卫子豪)
  •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及其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王显勇)
  • 国际航空法对劳工问题的规制困境与进路设计(师钰然)
  • 劳动法法典化下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治进路(曹艳春、高天璐)
  • “投资于人”导向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重塑与制度优化(李凌云)
  • 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表现与规则回应(艾琳)
  • 人工智能对我国就业结构的影响与重构(文丰安)
  • 数字经济时代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赵放、祝晓薇)
  •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外卖配送平台的侵权责任(邬小丽)
  •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及其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王显勇)
  • 平台用工治理:以劳动法与算法规制双重维度(黎婉婧、章 群)
  • 论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及其人身关联性(李志明)
  • 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休假制度优化的法治进路(袁文全、金雷)
  • 非全日制用工规则的宪法平等权审查与革新(吴勇)
  • 违法解雇法律责任论:从违法行为惩戒论到违约责任论(王显勇)
  •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对劳动者义务的挑战及应对(郝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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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基本信息

 

从解嵌到重构:空间生产视角下新就业群体社会融合的梗阻与纾解

——以外卖骑手为例

【摘要】:平台经济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在吸纳就业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流动性、算法依赖性与制度保障滞后,使新就业群体面临深刻的社会融合挑战。既有社会融合理论难以充分解释新就业群体在流动空间中的融入困境。本研究引入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提出“空间解嵌”作为核心分析概念,旨在揭示新就业群体被迫从传统稳定空间中剥离,嵌入由算法逻辑主导的、流动而脆弱的数字空间秩序。基于对外卖骑手的田野调查,文章从三重维度展开分析:在空间实践层面,高度流动与碎片化的劳动生活瓦解了社会融合所需的时空稳定性;在空间表征层面,算法、顾客及第三方权力共同构成的规训体系,使经济、制度与社会互动方面形成了排斥性壁垒;在表征空间层面,劳动者的消极体验、认同压缩与有限反抗,导致了融合动力的内在耗散。这三重维度的“空间解嵌”效应相互叠加,阻碍了新就业群体的经济立足、社会交往、制度保障与身份认同。为纾解此困境,文章提出通过“空间重构”促进社会融合的路径,构建社会网络、嵌入公平规则、培育积极认同以实现空间重构,推动新就业群体在新型城市空间中实现有尊严、有归属的社会融合。

【关键词】:空间解嵌;空间重构;新就业群体;社会融合;工会

【作者】:牛喜霞,社会学博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城乡社会治理、社会资本理论;何小静,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数字时代新就业群体社会融合的协同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5ASH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2026年第2期。

技术驱动下劳动替代的结构性危机与劳动市场法治理

【摘要】:工业革命在技术驱动下迭代升级,劳动者与机器的关系历经磨合。大工业的兴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类型的升级、劳动时间的缩短、灵活用工的发展、具身智能的应用……这些都在不断改变劳动组织方式、重塑劳动过程,并以劳动替代为典型呈现,产生劳动者身份模糊、信息弱势、技能降低、失业堪忧的结构性危机。为此,需将法律关注焦点从契约关系延伸至市场能力,发挥劳动市场法治理的综合调控功能,从中观层面规范劳动力资源配置、化解市场流动与失业风险。在法律、政策与市场的动态协同治理架构下,通过劳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弹性化、就业服务智能化、技能培训与科技发展同步化、失业预防与再就业支持差异化等机制,增强劳动市场抵御技术冲击的韧性,构建以人为本、技术向善的劳动市场法治理新范式。

【关键词】:技术驱动;劳动替代;结构性危机;劳动市场法;体系化治理;

【作者】:张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平台用工算法治理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25SFB4020);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0卷第2期。

劳动者算法知情权的权利证成与立法展开

【摘要】:随着算法技术深度介入劳动过程,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面临算法不透明所引发的结构性失衡风险。劳动者算法知情权是劳动者知情权在数字时代的必要延伸,旨在保障劳动者对管理性、决策性算法信息的获取与理解,以防止“算法黑箱”带来的权益侵蚀。劳动者算法知情权的正当性源于保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平等、安全健康与发展等核心利益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具备规范基础,全面覆盖了劳动关系建立、存续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该权利的本体内容可以类型化为招聘算法知情权、劳动管理算法知情权、劳动评价算法知情权及职业发展算法知情权。为确保劳动者算法知情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行使,应将此权利定位为劳动法领域的具体权利,并采取“义务先定”的表达模式,构建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权利保障规范体系。

【关键词】:算法知情权;权利证成;义务规范;立法表达;

【作者】:王霞,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博导 湖南湘潭411105;王邦国,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生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积极老龄化视域下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24A0116)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与治理协同优化——基于西部G省的考察

【摘要】:我国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呈现业态形式丰富、劳动关系认定灵活、权益诉求多元等阶段性特征,对公共服务可及性、社会保障覆盖度、权益维护机制等提出了改进需求。灵活就业群体的高流动性、低归属感和治理参与不足对社区治理的效能提升、效果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对灵活就业群体带来的系统性、结构性影响,需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整体性视角出发,围绕壮大城市社区集体经济、优化公共政策供给、保障就业这一最大民生以及引导治理协同等方面综合施策,构建权益保障充分和治理有效的灵活就业群体支持体系。

【关键词】:新兴领域;灵活就业;公共服务;社区治理

【作者】:丁胜(1977—) ,男,法学博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社会治理;邹雪(1996—),女,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传播。

【基金资助】: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贵州健全党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22GZZD08)。

【来源】:《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

迈向技术从属性:数字技术冲击下劳动法的困境与变革

【摘要】:数字技术重构劳动形态,引发传统劳动法三重制度断裂,即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失效、劳动基准适用困境及职业替代风险。数字技术驱动下的新就业形态,已呈现出独立于传统从属性的技术从属性特征,平台以算法控制和数据垄断为手段,依然具有深度劳动控制权,劳动者的低议价能力和弱势地位仍然存在。劳动法需以技术从属性为基础,以算法指令密度阈值、数据依赖度指标穿透算法黑箱,扩展数字健康权至神经认知保护,并确定职业替代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在对策上,劳动法应构建量化认定、透明控制与分层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技术从属性;技术控制;数据垄断;劳动法;制度调适;

【作者】:卫子豪,男,四川南充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数字法学、社会法学。

【基金资助】:无

【来源】:《河北法学》2026年第44卷第5期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及其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产生多元化的平台工作。平台工作分为线上远程给付的众包工作和线下实体给付的按需工作。众包工作和直接按需工作属于自主性劳动,属于传统的自雇就业形态在平台经济中的具体表现。间接按需工作存在劳动用工,属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是真正的新就业形态。互联网平台用工形成以平台企业为中心的网状法律关系图谱。消费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务给付合同关系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基础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平台用工关系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核心关系,属于新型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互联网平台用工无法产生真正的外包用工,作为互联网平台用工附随关系的平台用工外包关系属于委托关系,平台合作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劳务给付合同属于代理合同。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的网约服务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平台企业负有提供即时平台工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用工实行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劳动合同法》应界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厘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确立弹性工作时间制,建立算法管理规则和停权规则,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平台工作;互联网平台用工;平台用工关系;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作者】:王显勇 (197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8。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24&ZD160)。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2期

国际航空法对劳工问题的规制困境与进路设计

【摘要】:随着国际民用航空市场的不断发展,航空公司的商业模式与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进一步加大了在国际法框架下保障劳动标准的难度。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法律适用地的选择、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扩张以及工会保护机制的弱化。特别是在飞行员疲劳管理与航空安全职责等关键技术性劳动标准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航空公司在劳资谈判中更易占据主导地位,对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造成不利影响。研究表明,现行国际航空法和劳工标准在应对社会性与技术性劳工问题方面均存在规范空缺,尤其是在国际劳工标准框架内,短期内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为在国际法框架内有效提升全球民航劳动保护水平,应推动航空运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有效实施,并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中制定强制性的劳工标准和指导性的建议措施。最终,在推动航空市场自由化的过程中,探索缔结国际航空劳工公约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国际航空法;劳动标准;航空运输协定;人权保护;公平竞争;

【作者】:师钰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弘毅”博士后研究人员。

【基金资助】:无

【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6年第10卷第1期

劳动法法典化下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治进路

【摘要】:现有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呈碎片化建制,在内容上仍以行政管理性规定为主,难以发挥妥善保护船员权益的理想效果。船员劳动具有用工关系的涉外性与多主体性、劳动形态的特殊性和劳动风险的复杂性特征,需要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完善其基本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险权益。部分船员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建立了准双重劳动关系,为二者的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法理依据,确保不同船员群体之间以及船员与陆地劳动者之间获得公平的权益保护。但是,船员权益保护应以平衡船员与相关主体生存、发展权益为基础,合理划分利益主体的责任。借鉴日、法两国的立法实践,我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治进路可确定为以劳动法典为主导的多维度立法。即在劳动法典中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通过专门立法“船员法”回应船员保护劳动权利的需求,对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和船员工资等劳动基准加以完善,发挥低位阶立法和地方试点的作用,探索船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则。

【关键词】:劳动法法典化;船员劳动权益;准双重劳动关系;

【作者】:曹艳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天璐(通讯作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邮箱:18209239231@163. com。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BFX196)。

【来源】:《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6卷第2期

“投资于人”导向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重塑与制度优化

【摘要】:“投资于人”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战略,以人力资本培育为核心、人的全面发展为归宿,与“投资于物”协同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轮驱动,具备普惠性、长期性等特征,契合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系劳资衡平的核心使命。这一战略植根于经济转型、人口结构变迁与国际竞争升级的现实背景,而传统劳动法依托标准劳动关系构建体系,面临职业培训刚性不足、劳动基准落实缺位、新就业形态保障断层、人工智能冲击应对乏力等困境,难以适配全周期人力资本培育要求。为此,劳动法需完成规制逻辑、劳资关系、治理模式三大核心理念转向,进而从职业培训、人工智能就业风险应对、工资工时制度完善、家庭友好型社会、新业态权益保障等五个维度进行制度优化,推动“投资于人”战略落地为劳动法规范,助力人力资本增值与劳资和谐,夯实高质量充分就业与共同富裕的法治根基。

【关键词】:投资于人;投资于物;劳动法;人力资本

【作者】:李凌云,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妇女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女性人才分会理事,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基金资助】:无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2026年第2期

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表现与规则回应

【摘要】: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剖析其面临的困境表现,并提出规则回应路径。从研究价值而言,算法控制机制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呈现异化特征,平台从业者虽符合新质生产力要素标准,但其不具备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抗衡的力量,需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从困境表现而言,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尚未明确;个人信息规则制定权呈现单边化特征,集体协商机制持续缺位;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体系亦存在不足。从规则回应路径而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透明度与分级保障;将个人信息处理的算法规则解释为劳动规章,并进行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健全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实现算法正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平台用工;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集体协商;异化劳动

【作者】:艾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B92)的研究成果。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3期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营化”悖论及其应对 

【摘要】:在平台用工组织形式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营化”形塑背后实际隐藏着劳动控制的本质。平台企业通过外化劳动过程规则营造“经营化”,利用外化规则与“经营化”营造强化劳动控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营化”悖论由此产生。这种“经营化”营造与劳动控制的叠加造成了劳动权利的阻隔,降低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团结的基础,消解了其劳动过程实际掌控权。针对“经营化”悖论,理论上应明确劳动与“经营”并存时劳动权利的根本性,并在确认劳动控制权归属的情况下进行权力再平衡。通过引入外化规则控制评估的劳动关系推定制度,同步更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判断方法及标准,并构建以强制性劳动基准为主、集体协商配合的保障模式,以有效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营化”;劳动控制;劳动权利;劳动基准

【作者】:王茜(1987—),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权益保障。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用工组织形式数字化变革的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1CFX085)。

【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

人工智能对我国就业结构的影响与重构

【摘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进步的先进代表,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影响并创造性重构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与就业结构。一方面,人工智能的替代性影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我国低技能岗位被加速替代、中等技能岗位面临极化风险以及部分工作的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影响不断显现,不仅催生了新兴职业与就业新形态,而且推动了劳动者专业技能和数字素养提升。因此,必须持续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以优化现代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工智能技能培训以提升劳动力数字素养;推动人工智能与产业融合发展以强化就业创造性影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减轻就业转型的社会冲击。通过以上策略可以有效强化人工智能的协同与创造效应并积极应对其替代效应,引导人工智能在就业领域的健康安全发展,从而助力我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人工智能;就业结构;数字素养;高质量充分就业

【作者】:文丰安,男,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基金资助】: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项目“数字技术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5ZJ27)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理论学刊》2026年第2期

数字经济时代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

【摘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不仅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也是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当下,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从“量”和“质”两侧发力,即拓展数字经济驱动的就业发展空间、优化数字岗位适配的就业结构体系,以实现就业“量”的增长;与此同时,维护数字场景下的就业公平秩序、提升数字技术赋能的就业匹配效率、健全数字就业领域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推动就业“质”的提升。然而,当前还存在数字技能供需错配凸显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传统劳动保障体系与新型就业形态适配性不足、数据壁垒与算法歧视制约劳动力配置效率、数字产业集聚与高水平就业集聚协同性失衡、全球数字产业链重构加剧就业市场波动风险等现实挑战。未来应从强化人力资本投资、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优化数字产业布局、深化宏观政策协同等多维度实践路径进行探索,以期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进而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劳动关系;高质量充分就业;就业空间;就业结构

【作者】:赵 放,男,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劳动关系; 祝晓薇,女,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劳动关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产业集聚影响区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机理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5BJL054)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理论学刊》2026年第2期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外卖配送平台的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外卖配送平台经营者普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基于87份生效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在此类平台从业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中普遍存在漠视平台商业安排和用工构造、平台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认定不明的问题。依区域加盟商用工组织形式的不同,我国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外卖配送平台可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两种用工模式类型。复杂型用工模式中的“商业特许经营+人力资源外包”的组合模式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难点。特许人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单独责任和首要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平台通过科层组织控制与算法技术控制,实现了对区域加盟商配送服务的“双重监管”,符合“支配或重大影响说”的理论基础,理应为区域加盟商对外承担特许人替代责任。

【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用工;严格责任;替代责任;劳动关系;

【作者】:邬小丽,三江学院法商学院副教授。

【基金资助】: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平台多元化视阈下网络餐饮配送服务的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SJZD002)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6年第1期

平台用工治理:以劳动法与算法规制双重维度展开

【摘要】:平台用工通过算法管理进行任务分配、动态定价以及行为监督,使平台从业者面临收入不稳定、劳动强度过大与工作安全风险。针对平台用工的劳动风险,现行劳动法与算法规制都存在应对局限。可通过劳动法与算法规制优势互补的方式,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价值导向,建立劳动法与算法规制的双重维度治理组合。在实体层面,以劳动基准的底线保护优势结合算法规制的技术优势,通过算法“限权”与代码实体审查,实现平台用工底线保护。在程序层面,以集体协商的民主优势结合算法规制的组织优势,通过劳动要素“自治”与算法程序控制,实现平台用工灵活性的兼顾。

【关键词】:平台用工;算法管理;劳动法;算法规制;劳动者保护;

【作者】:黎婉婧 (1988—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 群 (1962—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 成都 611130。

【基金资助】:无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2期

论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及其人身关联性

【摘要】: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属于社会保障法治领域的基础理论命题。一方面,作为宪法保障下的新型财产权,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通过政府福利给付为遭遇风险事故的权利主体提供经济安全保障,因而凸显给付行政的典型特征;另一方面,因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与权利主体的身份依附性,天然具有强烈的人身关联性。因此,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性质呈现出财产权属性与人身关联性并存的复合特征,难以仅从单一维度或视角对其作出全面界定。目前,中国在根本法层面赋予公民物质帮助权,确立社会保险基本权利地位,并明确国家义务;普通法层面构建起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宪法规范具体化,还明确了社会保险权的人身关联性,并设计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但是,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未得到立法清晰确认。未来,中国需在根本法与普通法律(尤其是行政法)两个层面,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与法律地位,并强化对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同时,重视社会保险权“与生俱来”的人身关联性,充分兼顾和保护其中蕴含的人身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权;宪法财产权;给付行政;人身关联性;

【作者】:李志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91;[email protected])。

【基金资助】:无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低生育率背景下生育休假制度优化的法治进路

【摘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积极建立和完善包括生育休假制度在内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但在实践层面并未有效实现积极生育促进目标,甚至产生逆向激励效果,间接加剧了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压力与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行生育休假制度存在假期内容构成杂乱、休假主体范围各异、休假保障待遇失度、休假实施机制僵化以及休假成本分担失衡等问题与不足.为此,需要以实际功能为区分标准厘定生育休假的法律属性及名称,以普惠性为中心适当拓展休假主体范围,以选择性与强制性并重原则探寻灵活休假方式,以多元主体参与为导向构建休假成本分担机制,以劳动者复职权与用人单位信息披露义务为核心完善休假保护规则,消除劳动者”不敢”和”不能”休假的后顾之忧.从而营造友好生育休假环境,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低生育率; 生育假期名称; 生育休假主体; 生育休假成本

【作者】:袁文全, 男,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社会法学。金雷, 男,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 社会法学。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 “ 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支点打造研究 ( 第二阶段) ”(2025CDJSKPT15) ;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决策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 CYB240053) 。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非全日制用工规则的宪法平等权审查与革新

【摘要】: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劳动用工谱系中处于边缘而尴尬的位置.现行立法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在调整非全日制用工时采取了去管制化的立场,排除了绝大部分核心劳动保护规则的适用,呈现出明显的”去劳动关系化”倾向.这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显著差别对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与比例原则要求不符,已构成对宪法平等权的不合理干预.究其根源,在于立法过分强调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表征,忽视其从属性劳动关系本质,从而引发了价值定位上的偏差.未来立法应回应宪法要求,确立以全日制用工为参照标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基准、解雇保护和社会保险四个维度,推动非全日制用工规则的革新,以平等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宪法审查;平等权;比例原则

【作者】:吴勇,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基金资助】: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数字时代下劳动者离线权研究” (24YJC820050) 阶段性成果。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8卷第1期。

违法解雇法律责任论:从违法行为惩戒论到违约责任论

【摘要】:解雇保护规范分为强制性权能规范、行为规范与程序规范三种类型.违法解雇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有效存续.违法解雇行为属于持续性违约行为,拒绝履行是初始违约形态,迟延履行与履行不能是转化违约形态.用人单位承担双阶替代违约责任.在迟延履行违约形态下,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认违法解雇期间与恢复履行期间继续履行,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替代确认违法解雇期间和恢复履行期间的继续履行,赔偿金按照用工之日至违法解雇行为发生之日这段时间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在履行不能违约形态下,用人单位在确认不能履行期间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支付正常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不能履行期间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替代不能履行期间的继续履行,赔偿金按照用工之日至裁审确认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这段时间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

【关键词】:解雇保护;违法解雇行为;违约行为;继续履行;赔偿金

【作者】:王显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基金资助】:无

【来源】:《中外法学》2026年第1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对劳动者义务的挑战及应对 

【摘要】: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违反劳动者的给付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之义务是过程性义务,而人工智能的”黑盒现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监督劳动过程.劳动者负担”亲自”提供劳动给付义务,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技术工具,但它因强创造能力而区别于一般技术工具,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人工智能与委托他人完成工作并无实质差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会打破劳动给付和报酬之间的相当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还会使劳动者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劳动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人工智能及高风险人工智能.在没有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将工作任务的核心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内普遍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若用人单位未明确禁止使用,应认为其默示同意使用.劳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结果作本质性修订的,可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使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劳动者义务;过程性义务;劳动者亲自给付

【作者】:郝丽燕,女,法学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山东济南 250101) 。

【基金资助】:无

【来源】:《中州学刊》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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