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来源:人社部 日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

天津市总工会等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工发〔2026〕2号)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工发〔2026〕2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总工会,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7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5〕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5〕61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我省自今年7月1日起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5〕6号      2025-06-2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我省列入第二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

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方案

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 号) 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5〕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

来源: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5〕4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2025〕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税务局、金融监管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 (试行)》的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细则 (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25〕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单位: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市金融监管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我区纳入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自2025...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2025年5月20日,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网站公布: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来源: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4年11月3日)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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