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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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
日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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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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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当遵循自愿、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26年3月27日修订、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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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
天津市总工会等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工发〔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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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工发〔2026〕2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总工会,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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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〇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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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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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
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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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约配送员,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常人社函〔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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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常人社函〔2025〕8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我们编制了《常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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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已经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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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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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5〕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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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5〕61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我省自今年7月1日起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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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5〕6号 2025-06-2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我省列入第二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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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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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
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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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 号) 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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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5〕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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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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