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研究辑要|(2026年3月)|(第8辑)

为了便于学习和了解劳动法研究的前沿动态,我们搜集梳理了学术期刊中相关研究成果,形成“劳动法研究辑要”,并于每月10日左右发布上月梳理的内容。主要检索渠道包括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主流数据库。由于时间、视野和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整理工作难免存在疏漏。如果您有文献补充或其他宝贵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当前为第8辑(2026年3月),共20篇文献。

目录

  • 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及成员国国内法实施评析(克劳迪娅舒伯特( Claudia Schubert))
  • 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翁壮壮)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理解与适用(吴文芳)
  • 新业态劳动者工时管理制度的困境检讨与修正路径(秦逸汀)
  • 新就业形态下工时制度的适用障碍与疏解(柴兰、王黎黎)
  • 共享经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研究(钟俊)
  • 算法对抗视角下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以外卖骑手的算法应对行为为例(刘敏)
  • 混合合同视角下股权激励收益的类型化识别与裁判规则(董志程)
  •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再反思——基于新业态就业“选择模式”的评价定位(李干、董保华)
  • 中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林嘉、常春)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参保影响因素分析(房连泉)
  • 新就业群体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郑广怀)
  • 国际航空法对劳工问题的规制困境与进路设计(师钰然)
  •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及其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王显勇)
  • 平台用工治理:以劳动法与算法规制双重维度(黎婉婧、章 群)
  • 算法管理的泰勒主义本质:对数字劳动控制逻辑的再审视(苏文帅、雷懿)
  • 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社会保险化路径(闫冬)
  • 中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林嘉、常春)
  • 算法民主:数字劳动权益保障的上海探索(葛天任、代琛)
  • 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离线权(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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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基本信息

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及成员国国内法实施评析

【摘要】: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已正式通过,成员国最迟应在2026年12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主要通过三方面机制改善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条件:一是引入“可推翻的劳动关系推定”机制,帮助界定平台从业者的受雇身份,但由成员国自行设计推定标准并适用本国程序,且并未统一雇员(劳动者)概念;二是针对算法管理风险,规定了透明度义务、特定数据处理行为的禁止及人工监督和复核等严格要求,此规定是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人工智能法》的重要补充;三是加强跨境监管,数字劳动平台须向履行地成员国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指令并未大幅扩展劳动法适用范围,而是旨在强化执行机制与算法治理。预计劳动关系推定机制实效有限,而算法管理规定更具针对性,但将显著增加平台的合规成本。欧盟平台从业者最终获得的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各成员国在指令转化过程中的选择。

【关键词】:平台用工;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算法管理;平台雇员;平台从业者;

【作者】:克劳迪娅·舒伯特( Claudia Schubert) ,汉堡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金资助】:无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1期。

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摘要】: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了对传统劳动法范式的深刻冲击,“去劳动关系化”已成为数字平台规避用工责任的重要手段。平台通过操控合同标签、组织外包路径及算法管理机制,将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从而实现对雇主责任的形式性卸载。此类策略不仅削弱了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与程序保障,还导致法律责任认定困难与权利救济机制空转。在既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适配平台治理现实的背景下,亟须重塑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构建劳动权益保障的差异化格局,并配合算法披露、申诉机制及数据权利保护等制度创新,以回应平台劳动关系异化带来的制度挑战。

【关键词】: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支配性劳动管理;算法透明;数据权利;

【作者】:翁壮壮,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资助】: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5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研究”(GD25XFZ09);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2026年第2期。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之理解与适用

【摘要】: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司法领域回应新时代劳动用工实践、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聚焦混同用工、竞业限制、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精准化裁判规则搭建起劳资权益平衡的法治框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本刊特邀请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专家学者围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展开深入研讨,从法理阐释、规范适用、制度完善等多维度分享前沿思考,以期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为该解释的落地实施及劳动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无

【作者】:吴文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治诉结合’调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BFX094)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2026年第1期。

新业态劳动者工时管理制度的困境检讨与修正路径

【摘要】:新业态经济为劳动力市场持续注入活力,然而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工时管理制度存在显著缺位,尤其表现在在线时间认定标准模糊,等单、宽放等时间性质争议频发;工时基准缺失,司法实践中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适用混乱;算法强势管控下,平台通过僵化时限设定、绩效激励等手段加剧过度劳动,且算法黑箱导致监管真空。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算法卸责与传统工时制度滞后。为此,需从四个方面修正路径:以安全健康、体面劳动、利益平衡为理念指引;明确在线等单、接单及宽放时间均属工作时间,强化民主参与;构建弹性最长工时基准,分级设定工间休息,引入“按单基准”;加强算法全流程监管,提升透明度与可解释性。通过系统性制度完善,实现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时认定;劳动基准;算法管理;

【作者】:秦逸汀,女,浙江乐清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基金资助】:2024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数字时代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体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4BFX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山东工会论坛》2026年第32卷第1期。

新就业形态下工时制度的适用障碍与疏解

【摘要】:由于目前劳动法未对新就业形态用工作出具体规定,新业态劳动者在工时制度的适用上面临诸多障碍。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工作时间”“新就业形态”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24个案例,总结发现工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劳动关系不明,使工时制度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制度规则中工时制度类别选择、工作时间认定、待命时间性质、加班时间认定存在争议,模糊了工时制度的适用内容;劳动者举证责任过重,阻碍了工时制度的适用程序。为解决以上问题,需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解决工时制度的适用前提;探索适合新业态的工时制度,充实工时制度的适用内容;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工时制度的适用程序。以此推动劳动法的完善与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工作时间;工时制度;劳动关系;

【作者】:柴兰,女,四川遂宁人,西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劳动法; 王黎黎,女,四川成都人,西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CFX070);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基层社会风险防控治理研究中心项目“四川省集体协商防范化解劳动领域社会风险研究”(项目编号:JCFXFK22-01A)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山东工会论坛》2026年第32卷第1期。

共享经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研究

【摘要】: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型用工模式,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焦点难题。当前,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共享经济场景下呈现明显适配性不足,司法裁判尺度不一,从业者权益保障陷入“认定难、救济难”的双重困境。本文基于共享经济用工特征的实证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剖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矛盾,重构“实质从属性”认定标准体系,并提出类型化规制路径,旨在为完善共享经济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法律认定;实质从属性;

【作者】:钟俊(1989—),女,汉族,安徽黄山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黄山市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资助】无

【来源】:《西部学刊》2026年第4期。

算法对抗视角下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以外卖骑手的算法应对行为为例

【摘要】:基于从属性理论构建的劳动法体系在处理新业态劳动形式时存在适用困境。平台通过算法塑造“去管理化”表象,借助合伙合同等文本营造“形式平等”假象,进而达成“去劳动关系化”的目的。现有研究多聚焦算法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实质控制,从算法控制视角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提供理论支撑。算法控制是平台实现精准管理的理性工具,而算法对抗是劳动者在从属地位下自发形成的策略性抗争行为。从“算法对抗”这一劳动者主体性视角切入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算法应对行为是揭示平台用工劳动从属性实质的关键证据。外卖骑手的算法应对实践,为系统考察算法对抗的本质与价值提供了典型样本。司法、立法与行政监管应积极回应这一现实,摒弃形式主义判断,坚守“事实优先”原则,构建适配新业态劳动形态的分层分类权益保障体系,将劳动者算法应对行为列入司法裁判的审理重点,明确并肯定其证据价值,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平台用工;劳动关系;外卖骑手;算法对抗;算法控制;

【作者】:刘敏,女,讲师,博士,从事民商法学和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基金资助】: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以案普法·数智赋能:《法学概论》课程思政创新教学实践”(J20241254); 山西省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山西省加强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研究——以忻州师范学院为例”(24SXSZ0160);

【来源】:《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6年第45卷第1期。

混合合同视角下股权激励收益的类型化识别与裁判规则

【摘要】:为构建体系化的股权激励收益法律属性分析框架以统一裁判尺度,本文以民法混合合同理论为核心方法论,通过“目的解释优先”的路径,将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并存的法律关系类型化为“主从关系”与“包含关系”,并提出对应的法律适用原则。理论路径的实践适用应以“身份法定原则”为客观标准,即通过识别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所明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来判断其主导法律关系。高管和董事的激励收益是对价于信义义务履行的商事报酬;其他核心人员的激励收益是对价于从属性劳动及附随义务履行的劳动报酬,其中的投资性收益应予剥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红线条款”的司法审查框架可为股权激励收益的劳动法保护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并应用于解决主体分离、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计算等常见争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收益;混合合同;劳动报酬;高管;身份法定原则;

【作者】:董志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经济法。

【基金资助】:无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2026年第1期。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再反思——基于新业态就业“选择模式”的评价定位

【摘要】:新业态就业的法律关系总体呈现“选择模式”。劳动就业主管部门与劳动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希望以法律关系的“强制模式”改造“选择模式”。此种观点基于平台与新业态从业者存在从属性的判断,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值得深入剖析。作为新时期劳动就业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三大问题”。结合近十年的统计数据,“三大问题”在新业态中并不突出,且新业态就业的发展有助于缓解“三大问题”。“选择模式”下新业态的就业处境有待改善,但以“强制模式”输入劳动管制并非唯一且最佳解,健全外部劳动力市场的支持系统并做实反垄断才是工作重点。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新业态就业;选择模式;外部劳动力市场;支持系统;

【作者】:李干,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保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金资助】:无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中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

【摘要】:宪法是影响劳动法典编纂进程的关键因素。劳动法的法典化是否存在宪法动因,能够在何种层面上获得宪法的支持,宪法中的哪些规范可以为劳动法的法典化提供基础,这些问题均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就当前而言,处于单行立法状态的中国劳动法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缺陷,致使其行宪能力受到严重制约,需要借助法典化过程予以完善。在此前提下,宪法还能够为劳动法的法典化过程提供方法指引。详言之,劳动法可以通过宪法探寻法典化的价值目标、为法典文本的编纂寻求技术支持,并获得对本领域疑难问题的权威注解。最后,现行《宪法》中与劳动相关的基本权利条款、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条款以及基本义务条款均可在不同程度和维度上为劳动法的法典化提供规范基础。

【关键词】:劳动法典;行宪能力;宪法指引;宪法规范基础;

【作者】:林嘉(1962—),女,广东韶关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常春(1998—),男,云南昭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法的概念、原则、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18ZDA1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40卷第1期。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参保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在推动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不足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利用2024年全国社会保险参保状况调查数据,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选择及其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收入增加能够显著提升劳动者的参保倾向,也有助于通过增强制度信心进一步对参保倾向产生间接促进作用。收入对参保的激励作用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表现更加明显;对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而言,缴费回报期的收入效应存在明显差异:距离退休时间较近的劳动者参保选择的收入敏感度更高,离退休较远的劳动者参保动力相对不足。文章进一步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个体月税后收入(区间中位数)”来代理衡量缴费负担,发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与缴费负担呈显著负相关:缴费负担低于最优阈值(0.757)时,劳动者更倾向于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于该值时则更倾向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章据此提出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优化制度设计,构建激励相容的养老保险参保机制;二是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筑牢制度接入的法理基础;三是健全多元化筹资与缴费机制,提升制度适应性与运行效率。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选择;制度信心;缴费负担;

【作者】:房连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35年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目标和现实路径研究”(编号:23ZD100)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人口科学》2026年第40卷第1期。

新就业群体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

【摘要】:新就业群体的产生是长期存在的弹性就业或非正式就业在平台经济时代的扩张和主流化的结果。平台既分包生产和灵活调配大规模劳动力,又实施算法控制,造成新就业群体陷入被算法控制、群体权益保护缺乏支撑、利益表达弱化和极化的状态。现有服务陷入服务内容表层化与群体问题深刻性的张力、服务场地固定性与群体工作流动性的矛盾、服务供给点缀性与群体需求规模化的失衡等困局。为此,新就业群体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应聚焦于凝聚权益诉求、促进有序表达和推动社会对话,最终建设成新就业群体友好型社会。具体可通过外展服务“走进”新就业群体,在微观层面实现同伴支持和社会链接,培育和引导群体内积极分子带动和促进服务持续运转;开展内部社会网络建设和外部社会协调,从中观层面建设内部自助、互助网络体系和促进其他社会群体的理解及偏见消除;进行意识提升、政策实践与社会倡导,在宏观层面赋权新就业群体,推动政策良性执行,形成关注新就业群体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新就业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劳动;

【作者】:郑广怀,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就业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5ASH015);

【来源】:《社会工作》2026年第1期。

国际航空法对劳工问题的规制困境与进路设计

【摘要】:随着国际民用航空市场的不断发展,航空公司的商业模式与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进一步加大了在国际法框架下保障劳动标准的难度。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法律适用地的选择、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增多以及工会保护机制的弱化。特别是在飞行员疲劳管理与航空安全职责等关键技术性劳动规范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航空公司在劳资谈判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对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造成不利影响。研究表明,现行国际航空法和劳工标准在应对社会性与技术性劳工问题方面均存在规范空缺,尤其是在国际劳工标准框架内,短期内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为在国际法框架内有效提升全球民航劳动保护水平,应推动航空运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有效实施,并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中制定强制性的劳工标准和指导性的建议措施。最终,应在推动航空市场自由化的过程中,探索缔结国际航空劳工公约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国际航空法;劳动标准;航空运输协定;人权保护;公平竞争;

【作者】:师钰然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弘毅”博士后研究人员。

【基金资助】:无

【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6年第1期。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及其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产生多元化的平台工作。平台工作分为线上远程给付的众包工作和线下实体给付的按需工作。众包工作和直接按需工作属于自主性劳动,属于传统的自雇就业形态在平台经济中的具体表现。间接按需工作存在劳动用工,属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是真正的新就业形态。互联网平台用工形成以平台企业为中心的网状法律关系图谱。消费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务给付合同关系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基础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平台用工关系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核心关系,属于新型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互联网平台用工无法产生真正的外包用工,作为互联网平台用工附随关系的平台用工外包关系属于委托关系,平台合作企业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劳务给付合同属于代理合同。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的网约服务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平台企业负有提供即时平台工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用工实行劳动合同法专属规范,《劳动合同法》应界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厘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确立弹性工作时间制,建立算法管理规则和停权规则,保障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平台工作;互联网平台用工;平台用工关系;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作者】:王显勇 (197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8。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24&ZD160);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2期。

平台用工治理:以劳动法与算法规制双重维度展开

【摘要】:平台用工通过算法管理进行任务分配、动态定价以及行为监督,使平台从业者面临收入不稳定、劳动强度过大与工作安全风险。针对平台用工的劳动风险,现行劳动法与算法规制都存在应对局限。可通过劳动法与算法规制优势互补的方式,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价值导向,建立劳动法与算法规制的双重维度治理组合。在实体层面,以劳动基准的底线保护优势结合算法规制的技术优势,通过算法“限权”与代码实体审查,实现平台用工底线保护。在程序层面,以集体协商的民主优势结合算法规制的组织优势,通过劳动要素“自治”与算法程序控制,实现平台用工灵活性的兼顾。

【关键词】:平台用工;算法管理;劳动法;算法规制;劳动者保护;

【作者】:黎婉婧 (1988—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 群 (1962—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 成都 611130。

【基金资助】:无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2期。

算法管理的泰勒主义本质:对数字劳动控制逻辑的再审视

【摘要】: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算法管理正系统性地重塑劳动生产关系。本文回归管理学经典脉络,将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与中国数字劳动实践对照讨论,提出“算法泰勒主义”概念。研究认为,平台算法并没有导致科学管理范式断裂,而是其在数字技术下的强化与扩展。它在内核上继承了劳动控制、标准化方法与差别工资等泰勒逻辑,并借助大数据、GPS与机器学习等技术,突破了传统泰勒主义在空间、契约与身体维度的局限,实现了对开放性劳动“超泰勒化”控制,进而引发控制与责任错位、效率与安全冲突等社会悖论。基于中国平台经济治理现实,研究建议通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集体协商、劳动伦理与协同治理的系统性创新,推动构建效率与公平并重、技术与人文共生的数字劳动新秩序。

【关键词】:算法管理;泰勒主义;数字劳动控制;平台经济;劳动关系治理;

【作者】:苏文帅(1982—),男,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信息时代劳动关系;雷懿(1993—),女,四川成都人,管理学博士,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战略管理等。

【基金资助】:无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6年第40卷第1期。

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社会保险化路径

【摘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肇始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旨在弥补不完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障缺口。各地试点以社会风险共担为原则,逐步形成了政府统筹、平台缴费、社会化经办相结合的运行格局。该保障机制已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强制性和保险性特征,因而应当纳入社会保险法的制度框架之中。未来,可通过“合并管理、分账运行”的方式,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融入工伤保险体系,并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及职业病防治等机制实现有机衔接,构建统一、协调、高度融合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不完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制度整合;

【作者】:闫冬,男,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基金资助】:2024年北京市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新质生产力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4FXB010)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

中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

【摘要】:宪法是影响劳动法典编纂进程的关键因素。劳动法的法典化是否存在宪法动因,能够在何种层面上获得宪法的支持,宪法中的哪些规范可以为劳动法的法典化提供基础,这些问题均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就当前而言,处于单行立法状态的中国劳动法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缺陷,致使其行宪能力受到严重制约,需要借助法典化过程予以完善。在此前提下,宪法还能够为劳动法的法典化过程提供方法指引。详言之,劳动法可以通过宪法探寻法典化的价值目标、为法典文本的编纂寻求技术支持,并获得对本领域疑难问题的权威注解。最后,现行《宪法》中与劳动相关的基本权利条款、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条款以及基本义务条款均可在不同程度和维度上为劳动法的法典化提供规范基础。

【关键词】:劳动法典;行宪能力;宪法指引;宪法规范基础;

【作者】:林嘉(1962—),女,广东韶关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常春(1998—),男,云南昭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法的概念、原则、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18ZDA1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6年第40卷第1期。

算法民主:数字劳动权益保障的上海探索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算法压榨及其所导致的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本研究基于协商民主理论,提出数字时代算法民主治理的“主体—规制—共识”分析框架,并以上海市、区两级工会介入饿了么平台算法协商民主恳谈实践为案例,探究数字劳动权益保障的民主治理新路径。研究发现:在主体层面,通过党建引领,数字平台与劳动者协同参与算法民主治理网络,实现了对分散化劳动力的再组织;在规制层面,以算法协商恳谈会作为正式协商制度,将算法规则本身纳入协商议程,实现从“事后维权”向“事中协商”的范式转变;在共识层面,各方逐步超越单纯的技术效率逻辑,就算法向善价值原则达成共识,推动算法优化落地。上海的实践表明,面对数字智能时代新挑战,通过党建引领的算法民主,发挥正式和非正式规制的兜底作用,凝聚多元主题的价值共识,是保障数字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有益探索。

【关键词】:数字劳动;算法民主;劳动权益保障;协商民主;

【作者】:葛天任(1984—),男,吉林桦甸人,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长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政治与治理、人工智能治理;代琛(1999—),女,甘肃静宁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治理、数字民主。

【基金资助】:同济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新锐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24XR03)资助; 中国工程院重点咨询项目“智能社会风险国际合作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5XZ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6年第40卷第1期。

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离线权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即时通信工具广泛应用于职场,这虽有利于提升工作的便捷性,但也容易导致企业用工指挥权的无限延伸,使劳动者无法正常从工作中脱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传统工业社会建立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难以彻底消除数字技术发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负面影响,离线权由此应运而生。休息权理论、工作—家庭平衡理论以及自由时间理论可构成离线权确立的理论基础;离线权的本质是休息权在数字时代的权利延伸。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为基础,结合实际国情,我国离线权制度的构建应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阶段规划:现阶段可通过软法先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运用民法解释论以及建立多元协作保护机制弥补离线权立法的缺失;中长期阶段宜采取硬法模式,在立法中引入离线权,同步构建其权利内容、适用范围、适用例外以及监督和救济等具体制度,实现数字时代企业用工指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数字时代;离线权;硬法模式;软法模式;

【作者】:战东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3BFX189)“远程工作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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