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9月26日讯(记者 孙璐 实习生 潘雪芳)《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记者从《条例》起草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获悉,这是广西首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广西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全面的保障职工权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厂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
亮点一:明确规定《条例》实施主体
记者从自治区总工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都要参照本《条例》进行企业民主管理。这意味着该《条例》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打破了单位大小的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多大规模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来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未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这也是近年来在企业民主管理适用范围上做的最为明确的一次规定。
据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韦超新介绍,《条例》出台前,广西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民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的法律法规。国家也仅有一部颁布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约束,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过去较长时间内,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职工就业主体,对于广大非公企业职工而言,《条例》将成为维护他们民主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亮点二:明晰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为了发挥出职代会的本质作用,解决好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让全区广大职工更有归属感,《条例》第二章共3个章节详实地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相关组织制度。记者从《条例》中看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行使的职权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外,还可参与讨论企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俗来讲,若一家原本执行一周休息一天的企业成立了职代会后,员工可以就适当增加休息时间这一问题在职代会上提出合理的意见,来保障职工权益。
在职工各项权益中,工资收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韦超新表示,在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关系中,现状是企业方权力太大,工资多少往往由企业说了算。《条例》对职工的权益予以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多项职权。其中就包括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也就是说,今后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与企业代表合理协商工资薪酬,建立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的权利,职工代表可就工资平均水平、年均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意见一致后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劳资双方都要遵守。
亮点三:建立企业事务公开制度
据了解,中国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走过14年历程。企业事务公开制度的实行,让职工更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也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奖惩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向职工公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除商业秘密外的重大技术改造法案等重大事项等5项事项。而企业监督机构、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企业事务公开进行监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督促企业予以改进。
亮点四:国企领导收入应公开
按照法规要求,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还应包含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奖惩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应当向职工公开以上事项外,还应当向职工公开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如,“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亮点五:工会或向“维权型”转变
“我们公司也有工会,基本就是组织大家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吧。”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不少人觉得,工会就是组织文体活动的部门。对此,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叶乐阳表示,企业工会有多种职责,其中就包括丰富职工文体生活,然而,其基本的职责仍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工作的本质要求。而现实中的企业工会往往活动多,维权少。《条例》的出台,让广西工会工作者在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有了明确、专门的法律支持,或将有助于工会由“活动型”向“维权型”转变。
为让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维权时没有后顾之忧,《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工会工作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