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人社秘〔2021〕5 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分级分类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分级分类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 月 11 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分级分类援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 “人员分类、服务分级、四级联动” 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突出就业援助认定标准规范、帮扶过程控制、帮扶结果确认。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援助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整体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就业援助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章 援助机制
第四条 实行分类认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提供精细化援助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
- A 类(优先帮扶对象):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但就业能力较差或很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一般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B 类(重点帮扶对象):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能够实现市场化就业,一般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 C 类(一般帮扶对象):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具有极强自主就业能力,或是暂无就业创业愿望、服务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包括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
第五条 实行分级帮扶。
- A 类:实施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力争 30 日内帮扶就业,每月主动上门服务不少于 1 次。
- B 类: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靶向推送岗位信息,力争 60 日内帮扶就业,每季度主动上门服务不少于 1 次。
- C 类:实施 “一人一策” 精准帮扶,有就业意愿的提供至少 3 个适合岗位,就业意愿不足的开展政策宣讲和职业指导,每半年主动上门服务不少于 1 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总体就业率在 90% 以上。
第六条 强化跟踪服务管理。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未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跟踪 1 次,灵活就业人员每季度跟踪 1 次,稳定就业人员每半年跟踪 1 次。跟踪就业、收入、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再次失业者重点帮扶,符合退出条件者按规定退出。
第三章 援助服务
第七条 提供政策咨询。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渠道,宣传政策、开展专项援助活动,免费发放政策明白卡,填写就业帮扶日记,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第八条 搭建就业平台。依托智慧就业系统、安庆公共招聘网,开设灵活就业专区,发布岗位信息,建立帮扶清单与岗位库;入户走访精准对接,落实 “1311 服务”(技能不足者提供 1 个培训项目、有就业意愿者提供 3 个岗位、就业意愿不足者开展 1 次政策宣讲 + 1 次职业指导),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第九条 开展职业指导。为登记失业困难人员主动提供 4 次以上就业服务,提供政策与市场咨询、求职指导、培训建议、职业能力测评、创业咨询等分类指导。
第十条 组织技能培训。围绕需求与意向,开展家政、维修、养老、餐饮、保安、物流等传统技能及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直播销售员、汽车代驾员等新职业培训;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初次技能鉴定费用免除。
第十一条 鼓励自主创业。依托创业服务云平台提供在线培训与指导,推荐进阶培训、提供低成本场地;协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0 万元及以下稳定守信贷款免除反担保;首次创业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十二条 支持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并办理登记、缴纳职工社保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新业态从业困难人员纳入补贴范围;打包办理失业登记、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等事项,制定 “一件事” 清单与指南。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吸纳。企业招用困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合同并缴社保的,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不含个人部分);灵活就业与企业社保补贴期限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兜底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补贴期满后经指导、推荐 3 次以上仍难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公益性岗位安置,累计不超过 2 次。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将就业援助纳入市对县就业创业绩效评价,作为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市人社部门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享受补贴单位与个人;定期专项检查补贴申领、拨付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成效与奖励挂钩机制,向基层倾斜;选树基层就业援助先进典型。
第十八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十九条 深化 “四进一促”,建立人社局长联系街道、就业局长联系社区机制,定期开展就业服务进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