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出台 国企领导要晒收入

大众网济南3月28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公开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十一项内容,其中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其中,明确要求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七项内容,包括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

厂务公开可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厂务工作会,内部报刊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阶段性与年度性、专享型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可定期公开;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后三日内公开。前款规定的公开时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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