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最近更新日期:2025年8月30日

一、1984年我国承认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第7号《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佣或工作于船舶上。

文书未生效

(2)第11号《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4年批准)。主要内容:承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

(3)第14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4年批准)。主要内容: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

(4)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ILC)第106届会议(2017年)决定

(5)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任何船舶对于18岁以下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

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第109届会议(2021年)决定

(6)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4年批准)。主要内容: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7)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关于海员协议条款的若干提议。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于2016年11月12日自动退出。

(8)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凡海员被迫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佣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于2016年11月12日自动退出。

(9)第26号《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0年批准)。主要内容:为那些无从用协议或其他办法规定有效工资行业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10)第27号《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1年批准)。主要内容:凡在会员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的,应标明其总重量于包裹或物件外面。

(11)第32号《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1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5年批准)。主要内容:关于船舶装卸工人防护的若干提议。

(12)第45号《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36年批准)。主要内容:任何矿场井下劳动不得使用女工。

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第112届会议(2024年)决定

(13)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37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40年批准)。主要内容: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2000年4月28日,第138号公约生效后自然失效。

(14)第80号《最后条款修正公约》(《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1946年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47年批准)。主要内容:最初2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各个公约文本内凡遇“国际联盟秘书长”字样的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凡遇“秘书处”字样的改为“国际劳工局”等。

 

二、我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第159号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届大会通过)(1987年9月批准)。主要内容:保障残疾人获得职业培训、就业机会及平等待遇。

(2)第100号 《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6月29日第三十四届大会通过) (1990年11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确保男女劳动者同等价值工作获得同等报酬。

(3)第144号 《(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1976年6月2日第六十一届大会通过) (1990年9月批准)。主要内容:要求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就国际劳工标准实施开展协商。

(4)第170号 《作业安全场所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第七十七届大会通过) (1994年10月批准)。主要内容:规范化学品使用、标识、安全数据及工人防护措施。

(5)第122号 《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6月17日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 1997年12月批准)。主要内容:制定促进充分就业、生产性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国家政策。

(6)138号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6月26日第五十八届大会通过)(1998年12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禁止童工,最低就业年龄≥15岁(发展中国家可暂为14岁)。

(7)第150号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1978年6月26日第六十四届大会通过)( 2001年10月批准)。主要内容:建立高效劳动行政体系,统筹就业政策、劳资关系及劳动监察。

(8)第167号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88年6月20日第七十五届大会通过)( 2001年10月批准)。主要内容:规定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标准、风险评估及防护设施要求。

(9)第155号 《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1981年6月22日第六十七届大会通过)(2002年6月批准)。主要内容:要求制定国家职业安全政策,预防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

(10)第182号 《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6月17日第八十七届大会通过)( 2002年8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禁止奴役、贩运、强迫劳动等最恶劣童工形式。

(11)第111号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6月25日第四十二届大会通过)(2005年8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的就业歧视。

(12)MLC, 2006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2月23日第九十四届大会通过)(2015年11月批准)。主要内容:综合保障海员劳动条件、健康、福利及社会保障(含医疗、养老等分支)。

根据标准A4.5第(2)和(10)款,政府已规定以下社会保障分支:医疗护理;失业津贴;养老津贴;就业伤害津贴;生育津贴。

(13)第29号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大会通过)(2022年4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14)第105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6月25日第四十届大会通过)(2022年4月批准),核心公约。主要内容:禁止将强迫劳动作为政治压迫、劳动纪律等手段。

 

参考网址:国际劳工组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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