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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
原文字内容 |
更正的文字内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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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因此,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的内容,标明“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但是,第19-20页所阐述的内容,并非仅仅是《劳动法》的规定,而是综合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在学习时仍然需要知悉《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内容。 |
| 2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四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章 |
《民法典》出台,《民法总则》废止 |
| 3 |
19 |
《民法总则》第54条 |
《民法典》第54条 |
《民法典》出台,《民法总则》废止 |
| 4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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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释①内容之后增加:“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废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开始施行。2025年9月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5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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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项进一步推动集体劳动关系立法的内容之后增加: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工会法》的修改,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工会法》修改 |
| 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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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强化劳动基准法立法的内容中“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之后,增加:“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法》修改 |
| 7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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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项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就业促进制度的内容最后增加:“2018年12月14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22年1月7日进行了第四次修订。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新规修改和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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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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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项司法机关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之后的内容增加:“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废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开始施行。2025年9月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9 |
54 |
截至2018年6月,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6个 |
截至2025年6月,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8个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0 |
54 |
第7号《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批准) |
第7号《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批准)(文书未生效)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1 |
54 |
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批准) |
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批准)(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ILC)第106届会议(2017年)决定)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2 |
54 |
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36年批准) |
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36年批准)(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第109届会议(2021年)决定)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3 |
54 |
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36年批准) |
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36年批准)(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于2016年11月12日自动退出。)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4 |
54 |
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批准) |
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批准)(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于2016年11月12日自动退出。)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5 |
55 |
第45号《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6年批准) |
第45号《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6年批准)(废止的公约——依据国际劳工大会第112届会议(2024年)决定)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6 |
55 |
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40年批准) |
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40年批准)(2000年4月28日,第138号公约生效后自然失效)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7 |
55 |
此后,我国政府还陆续批准了12个国际劳工公约 |
此后,我国政府还陆续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8 |
55 |
《海事劳工公约》(2015年批准) |
《海事劳工公约》(2015年批准)、第29号 《强迫劳动公约》(2022年4月批准)、第105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2022年4月批准)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19 |
55 |
目前我国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 |
目前我国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1个 |
截至2025年8月的统计 |
| 20 |
61 |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12条 |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14条 |
《职业教育法》修改 |
| 21 |
61 |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辅以1年左右的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
《职业教育法》修改 |
| 22 |
64 |
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 |
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原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名称错误 |
| 23 |
65 |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4 |
65 |
第22条规定 |
第41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5 |
65 |
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录用标准。” |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6 |
65 |
第24条 |
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7 |
65 |
第25条 |
第4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8 |
66 |
第27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 |
第4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
| 29 |
66 |
2014年、2015年两次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014年、2015年、2019年和2022年四次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
| 30 |
68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也分别于2005、2015年被两次修订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也分别于2005、2015年、2019年被四次修订(其中2019年两次修订)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 |
| 31 |
68 |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
原文表述有误 |
| 32 |
9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6-1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6-40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33 |
9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34 |
105 |
《工会法》第21条 |
《工会法》第22条 |
《工会法》修改 |
| 35 |
111 |
“鉴于辅助性岗位界定的难度,法律还规定实行比例限制” |
“鉴于辅助性岗位界定的难度,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一些用工单位实行了比例限制” |
关于“(四)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和比例限制”,本部分内容援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但是根据该规定,并非对全部类型的用工单位适用,仅包括: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 36 |
116 |
“4.非全日制用工可否选择非临时劳动合同的问题” |
本段的内容可以删掉 |
该部分内容属于教材编写者的学术观点,不代表法律规定及其实际情况。因此,本部分可以删除或者在学习时,予以甄别。 |
| 37 |
133 |
我国《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我国《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工会法》修改 |
| 38 |
136 |
《工会法》第20条第3款 |
《工会法》第21条第3款 |
《工会法》修改 |
| 39 |
139 |
我国《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我国《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工会法》修改 |
| 40 |
173 |
2002年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9年、2014年两次进行了修订 |
2002年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9年、2014年、2021年三年次进行了修订 |
《安全生产法》修改 |
| 41 |
1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法典》出台,《侵权责任法》废止 |
| 42 |
18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3 |
19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4 |
192 |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删除该句话。 |
由于原司法解释被废止,重新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删除这句话。 |
| 45 |
1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6 |
1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1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7 |
1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8 |
19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49 |
19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50 |
19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
| 51 |
19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废止。 |